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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准予延续取水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40G/2025-00047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
概       述: 准予延续取水许可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4-11-11 00:00:00 公开日期: 2024-11-11 11:17:4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准予延续取水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1 11:17:42 作者:水务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

乌海三美国际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延续取水申请及相关延续取水许可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延续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你公司延续取水许可。具体许可事项如下:

    一、同意延续取水许可证第C150303G2021-0122号,批复的取水权人、取水水源、方式、用途、地点、退水地点等不变。取水量由原来26.45m³/a核减为23.41m³/a,其中生产用水为22.28m³/a,生活用水为1.13m³/a

    二、你公司要按审定的水平衡测试报告要求,落实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措施,按规定做好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工作和水资源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取用水管理档案,配合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取用水动态在线监控、水量调度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取用水量不得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的年度取用水量。

    三、你公司应保证取水计量及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在线数据上传至乌海市水务局),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对计量器具规定的检定周期,定期开展取水计量设施检定或校准工作。

    四、你公司项目取用水应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和相关的水量核定工作由乌海市海南区农牧水务局负责。

    五、你公司须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否则予以注销处理。

    六、若本项目的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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