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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40G/2026-04758 发文字号: 内水建〔 2026〕 65 号
发文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6-07-1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08-06 16:34:36 公文时效: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水务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为规范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办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办法》立足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实际,进一步规范全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受理、核查、处置全流程工作,健全水利行业招标投标监督体系,净化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环境。

《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及其处理活动。覆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办法》进一步明晰投诉受理条件、举证责任、处置反馈,畅通线上线下投诉举报渠道。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须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并通过门户网站或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办法》共分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受理部门、投诉与举报的概念、社会公开、处理原则等6个方面。第二部分,投诉,从处理决定、回避原则、受理和撤回投诉的条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第三部分,举报,主要明确了举报处理时限、不予受理范围和处理决定等方面的规定。第四部分,处置反馈,主要包括反馈时限要求、反馈内容要素及本办法适用时限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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