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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作者:水务局站点管理员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浏览次数:

各盟市水利(水务) 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2026年7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办理行为 ,   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招标投标领域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 试行) 》 等有关规定 ,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  结合自治区水利行业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以下简称 “ 水利工程 ”)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及其处理活动 。 国家、 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 ,  包括招标、投标、 开标、评标、 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 监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的处理;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本盟市及所属旗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的处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 “ 行政监督部门 ”)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 ,负责受理监督职责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  利害关系人向有关部门反映违法违规活动的行为 ;  举报是指举报人反映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  自行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送达的举报材料以及监察、信访部门转办的群众举报件。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 ,  并通过门户网站或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 ,  将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时 ,  应当坚持公平、公正、 高效原则 ,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        诉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 ,  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  投诉事项基本事实、 有效线索和相关佐证材料 ,   以及相关请求或主张。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 自 收到投诉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  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一)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 , 决定不予受理 ,  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二)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 , 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 ,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 ,   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 ,  不予受理 :

(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 ,  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

(二)   投诉事项不具体 ,  且未提供有效线索 ,  难以查证的 ;

(三)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 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  以单位名义投诉的 ,  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委托代理人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或者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不明确的 ;

(四)   超过规定投诉时效的 ;

(五)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 ,   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

(六)   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 , 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主动回避 :

(一)   近亲属是被投诉人、 投诉人 ,  或者是被投诉人、 投诉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二)   在近3 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

(三)   与被投诉人、 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   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 听取被投诉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 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二条    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一)   已有证据证实投诉问题属实 , 若不暂停将给投诉人造成较大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二)   投诉事项情况复杂 , 涉及多个投标人或者部 门 ,  需要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协助调查的 ;

(三)   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 , 需要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专家评审的。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 ,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

(一)   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 , 应当不准撤回 , 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

(二)   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应当准予撤回 ,  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 ,  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  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

(一)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 , 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 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  驳回投诉事项 ;

(二)   投诉情况属实 , 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规、 规章作出处罚。

第三章    举        报

第十五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事项时 , 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办公地址等信息 , 以及所反映违法违规涉及的项目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等材料。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于举报接收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实名举报人或转办单位(部门) 。 情况复杂的 , 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 , 最长可延长至收到举报之日起 10个 工作日 ,  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 ,  不予受理 :

(一)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监督部门管辖范围内的 ;

(二)   无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违法行为的 ;

(三)   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 ,  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

(四)   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 , 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

(五)   应当依法通过异议、 投诉程序解决 , 或者其他属于请求行政监督部门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处理等诉求的 ;

(六)   已经进入民事诉讼、信访、 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 ;

(七)   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 ,  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 , 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与举报事项有关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应支持、 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 ,  不得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 妨碍调查、 提供虚假或明显自相矛盾的材料、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利用举报事项进行胁迫、 勒索。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查过程中 , 发现被举报行为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 ,  应及时告知招标人 。 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 , 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履行合同 。 被举报事项属实且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 ,  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  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  招标、 投标、 中标无效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 ,  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

(一)   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的 , 应对存在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

(二)   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三)   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 , 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

(四)   证据不足的 ,  或缺乏可供查证线索和证据 的 , 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处理决定以书面或其他适当方式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 举报人要求书面反馈的 ,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 以书面方式反馈。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上级部门交办或监察、信访机关转办的举报事项 ,  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有关情况 ,  报告处理结果。

第四章    处置反馈

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在收到投诉举报后 7 个工作 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对投诉举报线索开展实质性研判 , 明确处置责任主体、调查范围、核查时限等 ,  对于复杂或特殊情况 , 可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 。 一般线索由行政监督部门独立处置 , 出现投诉举报线索

涉及多部门职责、 问题定性存疑、 涉嫌违纪违法、 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等情形时 ,  由承办部门组织在 5 个工作日内启动会商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责任主体根据研判意见或会商纪要 ,   在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工作 ,  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 , 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约谈相关主体 。 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投诉举报事项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  不得拒绝、 隐匿或者伪报 。 核查结束后形成《 投诉举报核查处置报告》,   明确调查结果、 处置依据、 处理决定及整改要求。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  并做好调查笔录 ,  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 对情况复杂、 涉及多部门职责、 问题定性存疑、 涉嫌违纪违法、 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等重大投诉举报事项 ,  可以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  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 处理决定应告知投诉人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 对于举报人信息 , 以及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 不得将投诉举报事项透露给与投诉举报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    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

(一)   投诉 :   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  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  对需要检验、检测、 鉴定、 专家评审的 ,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二)   举报 :   应当自受理之 起 60 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不能在 60 个工作日办结的 ,  经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 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   情况特别复杂疑难、 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 ,  承办部门须书面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再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因调查取证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调取第三方资料的 ,  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档案 ,  包括投诉举报登记表、 受理回执、 转办通知单、调查报告、处理决定书、处理结果告知单 ,  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 ,  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时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 ,  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 ,  移送公安、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  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 2 年。

附件 :  

1.   项目投诉登记表

2.   项目投诉受理回执

3.   项目投诉转办通知单

4.   项目投诉调查报告

5.   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6.   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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