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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九、行政监督检查类(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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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违反《水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
乌海市水务局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 |
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乌海市水务局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3 |
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乌海市水务局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 |
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乌海市水务局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5 |
对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机构,承办下列事项:(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
乌海市水务局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6 |
在职责范围内对水量调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水量调度工作。 |
乌海市水务局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 |
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乌海市水务局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8 |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乌海市水务局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9 |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
乌海市水务局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0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行为和资质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乌海市水务局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1 |
对水利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水利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
乌海市水务局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2 |
对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乌海市水务局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3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乌海市水务局 |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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