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乌海市—违规取用水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7日 作者:水务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

    一、基本案情

        20262月,乌达区农牧水务局对某公司开展实地检查。执法人员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开展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取项目建设资料、询问企业相关负责人等方式完成全链条调查取证,查实该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项目建设。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完整、相互印证,违法情形属实。

    本案查办过程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等法定程序,企业全程配合执法检查,主动停止取水行为,同步启动取水许可手续办理。

    二、法律适用依据

    (一)违法定性、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条: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黄河干支流取水,以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审批时应当研究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取水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取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该企业地处黄河流域管控范围,未申领取水许可擅自取用地下水,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水事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综合考量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佐证证据,认定其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裁量档次。

    三、处罚及处置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结合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要求,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企业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获得取水许可手续,本案处置工作形成完整闭环。

    四、案件典型意义

    该案是运用《黄河保护法》查办未获得取水许可即开工建设的代表性案例,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突出。是严守流域水资源管控底线。本案依据《黄河保护法》从严查处无证取水行为,遏制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即开工建设突出问题,以刚性约束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彰显公正执法公信效能。案件严格对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决定,坚守过罚相当执法原则,规范涉水案件裁量尺度,切实维护水行政执法公信力。三是压实企业取水守法主体责任。本案聚焦化工企业未取得取水许可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案释法明确取水许可制度法定要求,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树牢水资源法治意识,从源头防范无证取水的违法行为。

分享到: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