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市水务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 概 述: | 乌海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5-11-28 10:17:0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
乌海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狮城能源有限公司,各区农牧水务局、矿区用水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矿区取用水管理,保障矿区扬尘治理和生态修复用水,现对已印发的《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
2025年9月23日
附件
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保障矿区降尘治理和生态修复治理用水需求,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矿区是指乌海市境内矿产资源开发所在的区域,包含煤矿、非煤矿山及矿区内洗煤企业。
第三条(遵循原则)本办法依据“以水定产”原则,遵循水资源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第四条(水资源配置)矿区用水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包括再生水、矿井水、集蓄雨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无法满足需求时,调配闲置黄河水指标,按照相关程序申请配置或交易黄河水,矿区修复用水计入生态用水范畴。
第五条(办理流程)矿区企业应编制水资源报告书(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已获得取水许可的矿区企业,在生产、降尘、生态修复时,如无新增用水,无需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停产和拟关停企业原则上不予新增用水指标。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区企业提交的办理要件进行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审查。专家审查通过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许可文件。矿区企业获得许可文件连续运行满30日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六条(责任分工)
1.矿区企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负责将管网接到供水公司主管网,并安装在线计量设施。
2.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配置水资源,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组织矿区企业水资源报告书(表)审查、取水工程设施核验等,依法依规核发取水许可手续。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属地矿区降尘用水实施监督,督促矿区企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在保障环保治理要求的用水前提下,需符合水资源预算管理、定额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七条(考核评价)
1.对矿区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开展矿区企业取用水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置,并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发生。
2.对矿区企业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按照《乌海市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对矿区企业开展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使取用水户自觉规范取用水行为。
3.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对各区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专项考评,并通报考核结果。同时,在配置水权转让指标、水利资金分配等工作中予以倾斜。
专项考评包括的内容:部署落实、台账建设、调度报送、非常规水利用、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监督检查、用水保障、宣传培训等情况。考评形式以日常工作评价为主,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
第八条(水权交易)以市场配置取得的黄河水指标,水权交易采用协商定价方式,由供需双方根据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参照跨盟市水权转让指标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经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逐步建立市场化竞价交易机制,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开竞价,实现水资源的高效配置。
第九条(供水水价)各供水公司在供给企业矿区扬尘治理及生态修复用水时,按照工业用水价格收取,以价格杠杆促进矿区企业节水。
第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乌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水发〔2025〕14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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