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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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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市水务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5-11-28 10:17:0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乌海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28 10:17:02 作者:水务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部门文件 浏览次数:

乌海市水务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狮城能源有限公司,各区农牧水务局、矿区用水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矿区取用水管理,保障矿区扬尘治理和生态修复用水,现对已印发的《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

2025923        

附件

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保障矿区降尘治理和生态修复治理用水需求,促进矿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矿区是指乌海市境内矿产资源开发所在的区域,包含煤矿、非煤矿山及矿区内洗煤企业。
    第三条遵循原则本办法依据以水定产原则,遵循水资源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第四条(水资源配置)矿区用水优先使用非常规水,包括再生水、矿井水、集蓄雨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无法满足需求时,调配闲置黄河水指标,按照相关程序申请配置或交易黄河水,矿区修复用水计入生态用水范畴。

条(办理流程)矿区企业应编制水资源报告书(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已获得取水许可的矿区企业,在生产、降尘、生态修复时,如无新增用水,无需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停产和拟关停企业原则上不予新增用水指标。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区企业提交的办理要件进行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审查。专家审查通过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许可文件。矿区企业获得许可文件连续运行满30日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条(责任分工

1.矿区企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负责将管网接到供水公司主管网,并安装在线计量设施。

2.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配置水资源,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组织矿区企业水资源报告书(表)审查、取水工程设施核验等,依法依规核发取水许可手续。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属地矿区降尘用水实施监督,督促矿区企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在保障环保治理要求的用水前提下,需符合水资源预算管理、定额管理等相关要求。

条(考核评价)

1.对矿区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开展矿区企业取用水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置,并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发生。

2.对矿区企业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按照《乌海市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方案》,对矿区企业开展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使取用水户自觉规范取用水行为

3.对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对各区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专项考评,并通报考核结果。同时,在配置水权转让指标、水利资金分配等工作中予以倾斜。

专项考评包括的内容:部署落实、台账建设、调度报送、非常规水利用、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监督检查、用水保障、宣传培训等情况。考评形式以日常工作评价为主,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

条(水权交易以市场配置取得的黄河水指标,水权交易采用协商定价方式,由供需双方根据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参照跨盟市水权转让指标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经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逐步建立市场化竞价交易机制,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开竞价,实现水资源的高效配置。

条(供水水价)各供水公司在供给企业矿区扬尘治理及生态修复用水时,按照工业用水价格收取,以价格杠杆促进矿区企业节水。

条(施行时间)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乌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乌海市矿区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水发202514号)同步废止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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