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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水务局权责清单(二、行政处罚类)31-35项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2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二、行政处罚类(108项)

31

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的大中型农业灌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完成,擅自启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十四条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的大中型农业灌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不得验收启用。

乌海市水务局

1.立案责任:发现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的大中型农业灌溉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完成,擅自启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32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符合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乌海市水务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33

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或者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供水单位未及时组织抢修的,或者发生水质污染供水单位未及时上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四)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乌海市水务局

1.立案责任:发现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者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或者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34

对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用途的,或者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的,或者盗用公共饮用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改变用水用途的;(二)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的;(三)盗用公共饮用水的。

乌海市水务局

1.立案责任:发现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用途,或者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或者盗用公共饮用水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35

对在水资源短缺的丘陵山区,在水源井周边钻凿非生活用水井或者修建水源工程的,或者使用饮用水供水工程进行灌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补救,采取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丘陵山区,禁止在水源井周边钻凿非生活用水井或者修建水源工程,并禁止使用饮用水供水工程进行灌溉。

乌海市水务局

1.立案责任:发现在水资源短缺的丘陵山区在水源井周边钻凿非生活用水井或者修建水源工程,或者使用饮用水供水工程进行灌溉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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