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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全票表决批准《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3日 作者:水务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专题专栏 浏览次数:

        20255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全票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的决议》。

    乌海市是黄河流经内蒙古的第一站,承担黄河上游生态保护首责。近年来,市水务局持续推进黄河流域综合治理,通过立法为河道保护提供法治保障。《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市水务局牵头起草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面向市直相关部门、三区政府和社会公众多轮征求意见,为《条例》的顺利制定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2024114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十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市水务局继《乌海市节约用水条例》之后牵头起草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展现了市水务局在运用法治方式解决本地问题的关键进展。

    《乌海市黄河河道保护和管理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提升管理法治化水平,大幅提升了黄河河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构建出长效管理机制。明晰部门权责边界,界定了相关管理部门职责,重点解决责权界定不清晰的问题,理顺各级管理体制,明确实行市级统筹、区级主责、镇街协助的三级管理机制,多部门协同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形成综合治理与联合执法的合力。强化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加强河道治理,保障河道行洪能力,从防洪安全要求、城市和农区防洪排涝、山洪灾害非工程治理、河道综合治理等四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为加强黄河河道治理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优化保护利用效能,《条例》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的确定和划定、界桩设置、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滩区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审批、采砂管理、四乱问题处置、河道清障、河道保洁等内容,旨在进一步提升河道环境质量,保障河道功能正常发挥,提升河道综合保护利用效果。护航河道生态安全,将实践中已有的河长制固化到法规中,规定黄河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区、镇(街道)河长体系,统筹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条例》将河道生态安全置于重要位置,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乌海实践,对维护黄河乌海段水生态健康、生物多样性及整体环境安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将于202581日起正式施行,市水务局将在《条例》正式实施前,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黄河河道保护管理的法治意识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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