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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水务局关于乌海市鑫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区200兆瓦光伏农业科技大棚棚顶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2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许可机关: 乌海市水务局 许可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
许可文件名称: 乌海市水务局关于乌海市鑫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00MWP光伏农业大棚棚顶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许可文件编号: 乌水字〔2016〕113号 核发日期: 2016年8月2日

乌海市鑫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审<乌海市鑫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区200兆瓦光伏农业科技大棚棚顶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审查,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项目区概况

乌海市鑫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区200兆瓦光伏农业科技大棚棚顶电站工程位于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201411月,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乌海发改能源字〔2014303号文件批准项目备案。为新建建设类项目。

项目规划装机容量为200MWp,分二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30 MWp25年总发电量约为711600kWh,平均年发电量约为28433kWh25 年平均年等效满负荷运行小时数约为1418h。本项目光伏电池组件支架依附大棚钢结构, 太阳能电池方阵采用固定倾角方式安装在大棚顶或大棚前。项目共建设农业科技大棚6920个,其中一期建设445个,大棚形式为连栋、独栋等智能日光型高效光伏农业科技大棚,每个大棚按2排光伏组件布置。本项目由200个独立的1MW发电单元组成,直流逆变为300V交流后,通过升压站升压至35kV,以单回110kV 线路并入附近直线距离6公里左右的110kV一棵树变电所。

工程建设总占地666.67hm2,其中永久占地666.07hm2,临时占地0.6hm2,一期工程总占地83.33hm2,其中永久占地82.73hm2,临时占地0.6hm2。二期工程总占地583.34hm2,全部为永久占地。工程建设共动用土方工程量231.14m3,其中挖方115.57m3,填方115.57m3,无弃方。

工程由乌海市鑫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出资建设和运行管理,项目计划总投资45亿元人民币,其中土建投资9亿元,资金由资本金和银行贷款两部分组成。

一期工程于20159月开工,计划20168月完工,一期工程结束后,开始建设二期,计划20178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项目所在区属半沙漠干旱高原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9.2℃,年降水量159.8mm,无霜期161d,年平均风速3.0m/s,最大冻土深度1.78m;项目区土壤类型为盐碱土,植被类型为荒漠化草原植被,植被平均盖度12%;水土流失类型以风力侵蚀为主,兼有水力侵蚀。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基本同意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工程建设区地处自治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工程建设中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植被扰动与损坏土地范围;基本同意对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工艺及方法等的分析与评价;基本同意对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界定和评价。

(二)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新建建设类二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671.17hm2,其中项目建设区为666.67hm2,直接影响区4.5hm2。在项目运行中应根据剥离建设情况进一步核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四)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调查与预测内容、方法。经调查与预测,本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为122034t,新增水土流失量为74645 t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八)同意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原则、依据及方法。本工程水土保持概算总投资1704.72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18万元,植物措施投资80.91万元,临时工程措施投资205.38万元,独立费用74.41万元,基本预备费10.86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331.98万元,其中一期工程区166.56万元。(因本项目部分光伏电池组件支架依附大棚钢结构, 太阳能电池方阵采用固定倾角方式安装在农业大棚顶,农业大棚内土地以农业种植为主,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暂按现行政策规定,以实际征占地面积计征。全额缴纳一期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总额,在项目二期开工建设时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核准。)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每年12月底前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制定详细的监测、监理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监理报告,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四)加强建设管理,项目建设中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做好表土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并进行防护,并尽可能综合利用,禁止随意倾倒或在河道里堆弃;加强施工临建场地遮盖、排水、洒水抑尘等临时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建设及生产运行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主体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生产建设单位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投入运行之前,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达到水土保持规范、标准、设计的要求后,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应通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在每季度末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按季度开展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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